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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重于山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673人看过

2013年7月的一天,陈女士到商场买东西,在储物柜寄存完自己携带的包裹后,便转身走向了商场的入口。没想到刚走几步陈女士就“扑通”一下滑倒了,原来地面上湿漉漉的全是水。商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把陈女士送到了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已造成九级伤残。

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女士将商场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案件受理后,法院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最终陈女士获赔10万余元。

■法官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应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在有水渍的地面应放置明显的警示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作为成年人,陈女士在商场等公共场所活动时,也应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双方均有责任。

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加了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述案例中的陈女士,当时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起诉索赔。而以后,像陈女士这样的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按照消法的规定来索赔。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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