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责难逃维权讨薪亦应依法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在本期案苑版的一个案例中,一家服装公司的两个老板欠了员工86万余元工资却一跑了之,虽然在警方劝说下投案自首,但最终还是被法院判了缓刑,并处数万元罚金。这两个老板所触犯的罪名,就是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一般而言,拖欠5000元人民币以上就可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数额较大”的要件,而所谓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中的“政府有关部门”,既可以是政法部门,也可以是劳动监察部门,还可以是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一批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人受到刑罚制裁,既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又有效震慑了不讲诚信的黑心老板和用人单位。
故意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固然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但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讨劳动报酬时,一定要采用理性态度、合法手段行使权利。否则,如果像本期案例中的某些当事人一样,采取盗窃甚至暴力手段讨薪,则必然南辕北辙、事与愿违,自身也会为此付出代价。
春节在即,又到了劳资纠纷多发之时。用工单位和企业老板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按时足额把报酬发放到劳动者手里,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