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听窃照器材多样生产销售可能获刑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录音录像器材日益小型化,针孔摄像头、无线发射器和数码接收器也变得不再神秘莫测,无论是通过手机短信还是互联网,人们时常可以看到兜售此类产品的广告。
用于窃听窃照的针孔摄像头、无线发射器和数码接收器之所以屡禁不止,在于市场上还存在着广泛的需求。为了考试作弊、刺探隐私、搜集证据等种种目的,一些人会利用窃听窃照的方法来实现,甚至夫妻双方产生不信任后,其中一方为抓住对方把柄也会利用窃听窃照的方式窥视对方的秘密。在此背景之下,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便铤而走险,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间谍专用器材。然而,就像本期案苑版中的案例一样,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危害社会管理,扰乱公共秩序,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还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然而,是否构成窃听窃照犯罪应由专门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非所有窃听窃照器材都属于间谍器材,尤其是在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智能手机日益普及的今天,更应当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为了搜集证据而使用普通智能手机偷拍偷录,虽然可能引发民事纠纷,但并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