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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驾车情形不一发生事故归责有别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22人看过

租车驾车情形不一发生事故归责有别

( 2013-08-1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老胡说法

无论是在本地生活还是外出工作、旅游,租车作为交通工具已成为很普遍的选择。由于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诱人的利润,汽车租赁业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据统计,各地的汽车租赁公司已经达数千家,供租赁车数10万余辆。

随着汽车租赁业的快速发展,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一般而言,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与使用人合二为一,在此种情形下,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汽车使用人承担责任。然而,在个别情况下,汽车租赁公司不但租赁汽车,而且提供代驾服务,就像本期案苑版中的一个案例一样,在此种情形下,汽车的实际使用人是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汽车租赁业虽然在我国已经有了十几年的历史,但仍然属于新兴行业。只有相关各方都能遵守法律、信守合同、以安全为最高准则、坚持诚信为本,这个行业才能健康、顺利发展。像本期案例中的承租人拖欠租金、租赁公司提供外地牌照的汽车,违反交易习惯,都应竭力避免。

此外,目前在租车行业还存在着骗车抵押行为,给租车行业带来很大损失,详情可关注14版《防骗秘笈之租车诈骗》。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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