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不稳乘客摔骨折
( 2013-09-0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李想
“班车是免费的,乘客受伤了,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去找班车租赁公司索赔。”某超市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道。潘某在乘坐某超市免费班车准备下车时,站立不稳摔伤,造成六根肋骨骨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超市和班车租赁公司共同赔偿潘某各项损失近8万元。 潘某在庭审中表示,其在超市购物后乘坐超市班车回家,在班车进站自己准备下车时,车辆突然刹车,自己猝不及防跌倒在车厢内,后不能动弹,鲜血直流,被送至医院救治。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潘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班车租赁公司及班车司机向其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对此,超市表示,班车是免费的,而且超市与租赁公司签订了班车租赁合同,每年支付一定的租赁费用,车辆的运营和司机的管理等事项全部由租赁公司负责,所以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公司则称,班车是按照超市安排的路线和管理要求进行运营的,应当由超市方面承担赔偿责任。班车司机表示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超市虽然提供的是免费班车,但该班车是商家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的,车费其实早已计算进商品价格之中,此乃商家营销策略,尽管名义上是免费,但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免费,因此超市并不能免除其管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司机的行为构成了执行超市购物班车运营的职务行为,超市作为购物班车的实际运营人及调度人,应当对此次事故给潘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班车租赁公司与超市签订的购物班车专线运输承包合同的约定,班车租赁公司应当对购物班车运营期间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故租赁公司应当对潘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超市、班车租赁公司赔偿潘某各项损失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