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急刹车没小票超市想逃责
( 2013-09-0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漫画/高岳
□陈琼珂
前方货车减速,紧跟其后的超市免费班车虽然及时紧急刹车,但因跟车过近,还是撞了上去,导致车上乘客刘先生跌倒受伤。事后,超市极力推脱责任,称刘先生没有购物小票,不是到超市买东西的顾客。这样的说辞最终没有获得法院认可,法院以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判令超市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21.8万余元。
一天下午,刘先生乘坐超市的免费班车回家。就在超市班车沿沪杭公路疾驶时,前方一辆货车突然减速,班车驾驶员紧急刹车,刘先生猝不及防跌倒在车厢里,后枕部受伤,鲜血直流。他被紧急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接受救治。
此后两年时间里,由于颈椎和胸椎多处疼痛,刘先生辗转就诊于奉贤和市区多家医院。他身上一度长满红色丘疹,被诊断为“血管瘤痣”。后来,刘先生又先后经历了两次手术,先是舌尖部出了一个直径4毫米的节结,到中山医院手术切除,后又因腹壁白线疝在市第五人民医院动手术。事后,刘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0余万元。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先生的伤情分别评定为两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可以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也可以选择服务合同的违约之诉。现在刘先生选择了后者,要求超市承担责任,属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法院应予以支持。由于超市班车接送顾客是商业活动中的服务行为,顾客与超市之间的服务关系成立,超市有义务确保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判令超市赔偿刘先生21.8万余元。
超市不服判决,上诉称刘先生始终未提供购物发票,不能作为消费者提起诉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先生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对此,原审法院已作详尽分析,合议庭尊重刘先生的自主选择。至于提供不出发票是否就不能以消费者身份提出违约之诉,合议庭认为,刘先生既然获准乘坐超市免费班车,超市就负有将他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故对超市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