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借口时效过期不还钱
时效因起诉重新算
( 2013-09-0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记者霍仕明
本报见习记者韩宇
今年7月,张某跑到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王某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主张张某的诉求已逾诉讼时效期间,认为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来,王某向张某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11年5月,而张某是2013年7月起诉的,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对此,张某反驳称其曾经于2013年3月起诉过王某,当时法院已经立案并向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后来王某找到他承诺会尽快还钱,于是他才申请撤诉。但王某并没有履行承诺,经再三催要拒不偿还,所以张某又再次来到法院起诉。
近日,法院一审认定张某现在再次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欠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称,本案中,张某曾经起诉后又撤诉的行为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3月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张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起诉”这一积极措施,同时已向王某送达了诉状副本,视为张某已通过法院向王某提出了要求,符合向“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的救济,其真实的请求意思并未因撤诉而自动消失。因而,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