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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字后才生效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88人看过

婴儿出生讨要征地补偿款

协议签字后才生效

( 2013-09-0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记者郭宏鹏黄辉

因县域经济发展,江西省广昌县XXXXXX村小组所在地被依法征用为工业用地。2010年2月7日,该村小组与政府就征地面积、征地款等事项签订了征地协议。但因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好,征地协议的甲方县国土资源局至同年4月8日才在协议上盖章签字。

谢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23日,同年3月3日登记于XXXX村小组的常住人口。同年5月19日,XX村小组将该笔土地补偿款在本小组成员内部进行了分配,每个村民分得了1.9万元,但拒绝分配给谢某某,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近日,广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土地承包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村小组给付谢某某土地补偿款1.9万元。

对于本案的判决,法官庭后表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共同共有。本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款时间虽为2010年2月7日,但因征地协议的甲方广昌县国土资源局当日没有签字或盖章,故该征地协议当时并未确定生效。直至同年4月8日,广昌县国土资源局才签字盖章,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生效时间应认定为2010年4月8日。

谢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23日,因出生自然取得村小组的村民资格,且依法登记了户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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