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法理不容有因无因罪责难逃
( 2013-09-15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老胡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虽是一种古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方式,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行为人敲诈勒索的方式、手段却在不断变化与更新,敲诈勒索的财产数额也在不断增加。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何为数额较大、何为数额巨大,各省市在掌握上有一定灵活性,并且随着经济发展也有所调整。
敲诈勒索行为所使用的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伤害和损害,使人产生恐惧心理。敲诈勒索行为所使用的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
本期的四个案例中,被告人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尽管威胁、要挟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本质都是强行索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最终都受到刑罚制裁。因此,我们希望人们从案例中汲取教训,莫贪非法之财,莫存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