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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未签名应无效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722人看过

□本报记者徐伟

2011年6月,姜大爷去世,留下一套核心地段的15平方米房屋。房子面积虽不大,但因拆迁在即,升值空间很大。姜大爷的三个子女均是其与前妻所生。丁老太于2004年与姜大爷再婚,关系融洽。三个子女协商分配该房屋时,丁老太称姜大爷有遗嘱,房屋属于她所有。

据了解,姜大爷在去世前10多天,把邻居江某、向某和多年一同坐诊的刘老中医请到家中。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刘老中医代写了遗嘱,遗嘱称将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妻子丁某一人全权处理。姜大爷在此遗书上按了手印,同时江某盖章,向某签名。姜大爷此后不久离世。丁老太要求按遗嘱办,姜大爷的三个子女不同意。丁老太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遗嘱继承无效,终审判决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当事人各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接受。

“因遗嘱人姜大爷未在遗嘱上签名,仅仅是捺印,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为无效。”审理此案的法官称,公民订立遗嘱一定要严格遵照法律对各类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订立遗嘱如需帮助,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遗嘱处分财产的合法有效。

本案中,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分配财产时综合考虑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向继承人履行义务多的一方适当倾斜,因此法院酌定丁老太分得房产的76%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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