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试水期却未发通知
□本报记者黄洁
供暖试水改时间未通知,导致业主家中无人,暖气漏水淹了楼下邻居。为此,被淹的业主马女士将楼上邻居苏先生、物业公司及供暖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3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苏先生赔偿马女士4000余元,供暖公司赔偿1.6万余元。
2011年11月3日,马女士所住的小区发出通知,称将于11月6日暖气试水,希望业主6日务必家中留人。可据马女士说,6日当天并没有试水,而是第二天来的水。结果7日邻居苏先生家就发生了暖气管道漏水,污水顺着厨房内的暖气管道渗流到楼下,淹了马女士的家,导致其家中墙体脱皮,家具沙发胀裂受潮发霉。
庭审期间,苏先生说,物业公司明明通知是11月6日试水,却在11月7日才试水,当时家里没人才导致暖气漏水淹了楼下。物业公司也说,供暖公司11月7日加压试水,物业公司并不知情,其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供暖公司承认,小区的通知确实是11月6日试水,但根据安排7日开始泵运行,当得知业主苏先生家的暖气接口处冒水后,供暖公司立即关闭了阀门。供暖公司认为,暖气试水期间发生漏水属于正常现象,不应由供暖公司负责。经鉴定,马女士室内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为两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先生家暖气漏水致楼下马女士家被淹,可苏先生拒绝对漏水原因申请鉴定,因此其所称漏水和自己无关的理由不成立;供暖公司通知时间与试水时间不符,导致用户无法有效防范,理应担责;物业公司因其未收到关于11月7日继续试水的通知,没有过错,不应担责。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供暖公司和苏先生分别按照80%和20%的比例赔偿马女士家损失1.6万余元和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