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压不留人后果自行担
□陈遇冬
供热部门为保证冬季供暖,对赵女士家所在小区进行打压试水。当日,赵女士因走访亲戚不在家,其家中暖气管道跑水,给楼下邻居造成财产损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赵女士赔偿邻居各项损失7000元。
2011年10月15日,滨海新区供热处对赵女士所在小区采暖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并在之前以公示的方式做了通知,要求各用户家中留人。但试水时赵女士因走访亲友未归,家中无人,其屋内暖气片的放气阀发生跑水,渗漏到楼下邻居李先生家中,造成李先生多项财产损失。事后,李先生起诉要求赵女士和供热处赔偿其财产损失1万余元。
庭审期间,李先生申请对其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评估。经原被告协商后由法院指定,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结论,李先生财产损失总计7000元,鉴定费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供热处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在正式供暖前定期对用户供暖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已履行其供暖义务,并按供热合同约定提前3天履行通知义务,赵女士暖气漏水部位并非供热处负责管理维修的公共部位,故供热处不承担责任。赵女士以其对打压试水事前不知为由,拒绝承担给李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相关规定,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赵女士对李先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财产损失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