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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丢行李大巴坚称运人不管货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69人看过

弄丢行李大巴坚称运人不管货

□胡迪

加拿大人杰克(化名)坐大巴从香港到广东省中山市准备迎娶新娘,但到中山下车后却发现行李不见了。在向大巴运输公司索赔无果后,杰克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并向相关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运输公司认为,他们运的是人,不是货,乘客也没有买货票。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酌定判令运输公司向杰克赔偿3700元。

杰克与吴女士约定于2012年7月在中山市登记结婚。当年7月1日,杰克从加拿大飞到香港。次日,杰克从香港国际机场乘坐某某公司的巴士抵达深圳湾口岸,并在深圳湾口岸换乘荣利公司的巴士前往中山。换乘车辆时,杰克在引导人员指引下,将两件行李放在荣利公司大巴下面的行李舱,并随身携带一个小包上车。但当大巴到达中山汽车总站,杰克下车时发现其中一箱行李丢失了。杰克称行李中有一对荷兰产的钻石金耳环和一个贝壳珍珠胸针,价值近8万元人民币。事发后,杰克与荣利公司交涉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永东公司与荣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8万元。

据当时驾车的某公司巴士司机黄某某表示,当日,他看到杰克上车时,确实携带了两件行李,大巴在行驶途中不上客,但曾有客人在港口某某花园站下车。黄烈炜称,在乘客下车时,他没有陪同乘客取行李,而是坐在司机位置上控制车门和行李舱,并看着大巴的后视镜,留意行李舱的情况;但因为乘客很多,每个乘客分别有什么行李他也记不清楚,也没有看见可疑情况。

某公司则认为,他们承运的是旅客而不是货物,只负责旅客在运输途中的人身安全及准时到达目的地;他们只是在大巴上为乘客免费提供存放行李的地方,也没有收取行李的托运保管费,如有遗失不负责赔偿。另外,杰克进入中国境内要经过海关,按照规定超过5000美元价值的行李要进行申报,但没有证据显示杰克进行过申报。

法院审理后认为,杰克的行李丢失的情况属实,且行李是在某公司运输的区段丢失。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既然杰克被允许免费托运行李,某公司理应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将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某公司对于存放在行李舱的行李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旅客上车时没有对存放于行李舱内的行李进行登记,在旅客下车时提取行李也明显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因此某公司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而某某公司作为与杰克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某公司作为损失发生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应连带对杰克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则认为,由于杰克对他损失的物品没有提交任何购物凭证,或是照片等作为证据参考,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酌定某公司、永东公司连带向杰克赔偿37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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