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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丢失承运担责赔偿几何重在举证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770人看过

行李丢失承运担责赔偿几何重在举证

漫画/高岳

老胡说法

外出旅行时,无论是乘坐飞机、轮船还是火车、汽车,旅客都应当小心谨慎,除了确保自身生命健康安全外,就是要对自己携带的行李物品小心看护,以免丢失。如果行李物品交付承运人托运,也应履行、办理告知、声明、登记等相应手续,并且妥善保管有关票据和证据,以便发生行李物品丢失后使用。

行李物品不幸毁损、灭失、丢失,不但会破坏旅客观光心情、妨碍旅程安排,而且在责任划分和损失赔偿方面极易与旅行社和承运人产生纠纷,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共识。依照我国现行合同法,在旅客自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发生毁损、灭失、丢失时,旅行社和承运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只有自身存有过错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旅客交付托运的行李,旅行社和承运人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托运的物品行李不是由旅客随身携带,本质上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只要发生毁损、灭失、丢失时,旅行社和承运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依照民法有关规定,汽车、轮船旅客无法证明行李物品价值者,按一般行李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能够证明行李物品价值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公平协商承担责任的比例。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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