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锁车门儿童意外身亡
未预见恶果应担责
□本报记者邢东伟
本报通讯员蔡汝乐薛逢侠
2012年3月4日上午,许某和朋友一起驾车到海南省儋州市东成镇一农村,将车停放在村前,没锁车门便同朋友一起到村里赌博。当天下午,有村民发现林某之子躺在轿车后的地面上没了呼吸。
事后,警方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因林某坚决不同意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故无法确定林某之子的确切死亡原因。事发后,车主许某亲属向林某支付了5000元处理死者后事。无法查明儿子死亡原因,林某将许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7万余元。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走访,查明事发当天下午5时许,许某返回取车时发现林某之子死在车内,便把尸体抬下放在轿车后的地面上,随后匆匆逃离现场。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车主承担三成赔偿责任,亡童及其父母承担七成责任。
海南省二中院法官认为,许某停车离开时,应当预见未把车门锁好会发生损害结果而没有预见,具备疏忽大意的主观过错。当其发现车内的林某之子生命体征不正常时,第一时间不是报警或采取其他救护措施,而是把林某之子的尸体从车内移出车外,继而逃离现场,故意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林某之子已满13周岁,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擅自进入许某的车内玩耍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林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也有一定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据此终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