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本登记仅一人非设局
□本报记者黄洁
吉某称妻子卫某背着他将房屋卖给了李某,将妻子和买房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第三人李某属于善意取得涉案房屋,一审驳回了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吉某说,他和妻子卫某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一直用于出租。2011年11月,当他去出租房屋时,才得知该房屋已被卫某卖给了第三人李某。吉某认为,妻子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建委备案价格仅为91万元,还不及市场价格的五分之一。卫某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与李某串通用阴阳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因此起诉要求确认卫某与李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上,买房人李某主张,他与卫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且是善意取得。他实际支付了498万元房款,目前房产已经过户,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返还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确实是吉某与卫某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卫某。2011年,卫某通过房地产中介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92万元,家具家电等设施作价406万元,李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中,李某信赖中介公司,并不知道卫某无处分权,且李某以当时的市场价格498万元购房,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其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善意取得。吉某主张卫某与李某恶意串通订立合同,但吉某对买受人李某为恶意没有提交充分证据,因此其要求确认卫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