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车指标转借他人出事故被判连带赔偿
于女士摇号中签取得购车资格后未购买车辆,便将指标转借朋友古某使用,古某购得帕萨特小汽车一辆,将该车登记在于女士名下。2011年11月,古某驾驶该车在北京市朝阳北路附近不慎将尹女士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因赔偿问题,尹女士将实际驾驶人古某和登记车主于女士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9.2万余元。
庭审中,尽管古某、于女士均称,于女士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实际为古某所有,但就此二人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同时查明,事故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古某和于女士均主张肇事车辆虽登记在于女士名下,而实际是古某购买,但其二人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因此肇事车辆应当以登记的车主为准。于女士作为车辆所有人,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允许古某驾驶该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致使尹女士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上述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判决于女士与肇事者古某连带承担7.6万元的赔偿责任。
后于女士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于女士被判和朋友一起连带赔偿承担7.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借名买车双方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借名买车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
二、连带责任
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必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并且不得允许他人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故本案中于女士存在过错,要与肇事者古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