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男子借购车指标买车被当作他人财产扣押
徐先生想买车却一直没摇到号,后来徐先生结识了老乡张女士,张女士称自己已经摇上号了,因资金紧张不想买车了。两人遂商量并决定,徐先生以张女士的名义买一辆红旗轿车,并签订协议约定,该车如有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所需费用均由徐先生承担。
徐先生买车后不久,张女士便因做生意拖欠银行贷款,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100万元。张女士无力还款,最终法院执行,从徐先生手中扣押了当初以张女士名义购买的红旗轿车。徐先生不服,便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该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徐先生又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扣押的红旗轿车归自己所有。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缔约人,对他人无必然的约束力。如徐先生与张女士就协议涉及的红旗轿车发生权属争议,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解决。此外,我国机动车虽属动产,但依法实行登记制度。争议的红旗轿车登记在张女士名下,该登记具有公示作用。徐先生虽持有其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书,但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银行。因此,银行将登记张女士名下的红旗轿车,作为其对张女士诉讼中生效判决的执行财产,并无不当。故海淀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
法律分析: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原则上只约束合同相对人`,对第三人无必然的约束力。故本案中徐先生与张女士的协议只能约束他们二人,而对第三人银行并无约束力。徐先生和张女士对本案中的涉案标的红旗轿车发生权属争议只能通过协议另案解决,而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银行,银行有权依据登记的名字,将其作为张女士的被执行财产,并无不当。
二、物权变动原则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物权法》,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尽管与其它动产一样以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本案中,虽然根据双方借名买车的协议,涉案的红旗轿车应归徐先生所有,但该车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对第三人银行来说该车就是张女士所有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