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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维权】误导性陈述,别被误导了

发布者:胡亚兰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2日|分类:金融证券 |1083人看过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误导性陈述:

    误导性陈述是违法信息披露的一种形式,强调的是信息披露的“不准确”。为了对投资风险和收益做出合理的判断,进行正确的投资选择,投资者需要了解和掌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变化等有关信息,而发行人、上市公司则必须通过公开法定文件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公开达到全面性、真实性、时效性、易得性、易解性和适法性等法律标准,这是各国法律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信息披露一般是通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法定公开文件或者媒体宣传中,做出使投资者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违背了以上的规定,往往会对投资者权益造成侵害。

    证监会2011年公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误导性陈述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通过对证监会近几年公开的行政处罚和媒体报道的案例,误导性陈述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语义歧义型

语义歧义型误导性陈述即夸大对公司有利的部分信息,或者避重就轻,淡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或者故意将关键信息碎片化隐藏在冗长的披露内容中,使其呈现出与原有之义不同的披露效果。此种披露造成投资者对披露信息有不同的理解,但往往有利于披露人。典型案例:海润光伏(600401)2015年对业绩预告歧义陈述、杭萧钢构(600477)2007年对建设项目的歧义陈述。

2、选择披露型

选择披露型误导性陈述即在财务数据选取、会计科目记载、计算方法或者公示运用等方面,选择性运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利的因素。此种情况下,投资者往往只能依据披露的信息作出决策,从而因受到误导造成损失。典型案例:珠海中富(000659)2012年对48家子公司的业绩选择性披露。

3、语义模糊型

语义模糊型误导性陈述即在信息披露报告中,采用艰涩难懂、模棱两可的词语。此种披露实质上违背了信息披露简明易懂的要求。对投资者而言,无法准确理解披露内容的真实意思。典型案例:九州通(600998)2014年对与腾讯的合作模式的披露。

4、先披露后终止型

先披露后终止型误导性陈述也是信息披露违法的典型形式之一。此种信息披露违法往往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迎合市场热点,连续披露利好信息,随后又寻找理由终止,其背后往往隐藏市值管理、高管减持、二级市场操纵等动机。典型案例:祥源文化(600576)2017年对赵薇控股的龙薇传媒收购祥源文化控股权的披露。

误导性陈述的行为主体:

     误导性陈述属于典型的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因误导性陈述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不在少数。《证券法》对做出误导性陈述的行为主体的认定,可归为以下两大类: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自律组织及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提起索赔吗?

在上市公司被认定存在误导性陈述行为后,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投资者诉讼需符合下列条件:

1、是在误导性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买入该股票;

2、在误导性行为被揭露或上市公司自行更正之前,没有将股票全部抛售;

3、在上述时间段内因投资该股票而亏损,如果盈利,则不能索赔;

4、是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或“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完成的买入或卖出交易,不包括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而形成的交易;

5、在上述交易中,亏损是因为受误导性陈述行为影响而产生的,如果是由于系统性风险造成的亏损则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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