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活动需签订合同作权益保障
2015年,个体户某甲经朋友介绍为乙公司承包一大型公路项目运输水泥,某甲组织了货运车辆在两年时间里运输了数千吨水泥,乙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在项目上负责验收水泥吨数,乙公司法人代表的同学某丙负责跟工程单位结算收回包括运输费在内的工程款。后2017年年底运输事项结束,某甲亦收到乙公司和某丙分别支付的部分运输款,某甲就剩余运输费39万元讨要时,乙公司推脱说应该向某丙主张,某甲与乙公司遂就已运输水泥总吨数、总运输费金额、已支付的运输费及后续向某丙主张运输费后的款项收回后双方如何分配签订了一份协议,经数次诉讼,某甲胜诉了自己应得的39万元。
评析:该案再一次让社会中从事商事活动的各类主体醒悟:必须重视协议、合同的签订,因各类商事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都在上面充分、具体体现,受损方也需合同、协议作权益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