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雪香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耿XX抢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雪香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1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XX犯抢劫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晋0106刑初8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耿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薛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耿XX及其辩护人郝XX、梁XX,被害人王X1的法定代理人王X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耿XX和在“探探”软件上认识的微信名为“静宝”的受害人张X在本市桥东XX附近锦鹏快捷宾XX发生性关系后,通过掐脖子、拽头发及口头威胁等手段,迫使张X通过微信向其转帐300元,赃款挥霍。
2018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耿XX与“探探”软件认识的自称“妍洋”的受害人王X1在本市朝阳街聚德义XX发生性关系后,采取上述手段,迫使王X1通过微信向其转帐300元,赃款挥霍。
2018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耿XX与“探探”软件认识的自称“史XX”的受害人史X在本市桥东XX附近的红苹果快捷酒店发生性关系后,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迫使史X通过微信向其转帐310元,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耿XX的供述及交代材料,被害人史X、张X、王X1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证人王X2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聊天记录截屏,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耿XX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耿X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耿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追缴赃款人民币300元退还被害人王X1。
上诉人耿XX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主观犯意是内心空虚,寻求刺激,并非以抢劫他人财物为目的,其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的短暂掐脖子、拽头发、谎称有刀的轻微暴力、胁迫行为,不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质性伤害,故其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2、原判对其量刑重。
上诉人耿XX的辩护人郝XX的主要辩护意见除与上诉人耿XX的上诉理由相同外,另提出:耿XX在二审之前已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此请二审予以考虑。
上诉人耿XX的辩护人梁XX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耿XX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请二审依法予以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除与一审认定相同外,另查明,2018年12月24日被害人王X1及其法定代理人王X2出具刑某表示,原审被告人耿XX的亲属代其主动向被害人王X1一次性退赃并赔偿人民币3万元,故对耿XX的行为予以谅解。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刑某、王X2的证言在案,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耿XX目无国法,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多次抢劫,应依法惩处。上诉人耿XX在原审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对其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耿XX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耿XX的行为特征符合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聊天记录截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诉人耿XX分别与三名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后,又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掐脖子、拽头发暴力压制及“信不信杀了你”、“竖着进来,横着出去”、“包里有刀”等言语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耿XX及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耿XX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重,耿XX在二审之前已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根据耿XX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具有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已适用对应法定刑幅度内的最低刑,但鉴于一审后耿XX主动向被害人王X1退赃、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附加刑酌情从轻处罚。耿XX及其辩护人的合理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刑初80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人耿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追缴赃款人民币300元退还被害人王X1。”
二、上诉人耿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交纳,强制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