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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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948人看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制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除按规定暂不实施认缴制的行业,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3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股份有限公司500万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限制,不再限制设立时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规定缴足出资的期限。

推进注册便利化,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公司登记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实收资本、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3月1日起,登记机关将启用新版营业执照,3月1日后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和补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含内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颁发新版营业执照。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可以自愿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但旧版营业执照的使用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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