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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对其不实陈述行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883人看过

借款人应对其不实陈述行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甲某诉乙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和贷款发放前就自身还贷能力对贷款人作了不实陈述,并足以导致贷款人利益受到重要影响的,贷款人有权依据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行使不安抗辩权,对借款人不予放款。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日原告甲某通过中介机构向乙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乙银行实地查看抵押房产后,甲某向乙银行递交贷款申请材料。双方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或暂停发放合同项下的贷款。2016年1月6日,乙银行得悉甲某因移民欲离职,要求甲某提供相应证明,至13日甲某仍予以否认,乙银行表示不能放贷。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乙银行继续放款。法院查明,甲某于2015年10月20日前因移民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12月25日完成移交手续,明确薪资结算到2016年1月18日。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沪0101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驳回甲某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中,甲某与乙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抵押关系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乙银行发现甲某可能因移民离职,要求甲某提供相关证明,甲某未提供证明。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调查,甲某已从原单位离职,相关报告上载明离职原因是移民。鉴于工资收入是甲某用以按期归还贷款的主要来源,现甲某已从原单位离职且未有新工作,乙银行有足够理由怀疑其还款能力;如若甲某移民,亦属于足以影响乙银行是否放贷的情形。根据以上事实,加之双方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的,属于违约情形,故乙银行拒绝向甲某放贷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判决对甲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意义】


诚实信用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金融交易的基本原则,并已确立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的重要标准。但当前金融市场中,交易主体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仍屡见不鲜,直接致使金融债权受损。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明确,当事人在作出不实陈述的情况下,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交易对手亦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该判决在惩戒失信行为的同时,对提升社会诚信程度,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交易环境具有积极的社会宣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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