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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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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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凭什么!

作者:刘中良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8次举报

原创 G弦上的 D小律

登即相许如,便可作婚姻。

 

离婚率近年来不断窜高,具不完全统计东南沿海和北上广等发达地区的离婚率高达20%。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女性社会地位的不断提升这一数据还将继续提高。“白头偕老”的婚姻渐渐成为一种奢望,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的离婚率达到了近40%的比例,从人群结构来年,80后夫妻的离婚率已超过50%,90后起诉离婚的比率达51%,远远高于70后、60后等其他年龄段人群。根据裁判结果统计80、90后起诉后最终离婚的比率达61%。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若非感情破,判决不离婚。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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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良律师:电话:13798385584(微信同步),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业,执业8年,律所主任,深圳市罗湖区优秀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