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出警之后,会根据事故情况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有两种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一种是,普通程序。其中按照普通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中的当事人,对认定的结果不服的,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申请复核,以改变事故责任比例。
有人说,事故认定书已经出来了,即便对这个结论不服,申请复核的意义也不大,因为要改变盖着交警队章得结论,哪有那么容易,所以,宁可自认倒霉,心里一边否定交警,一边却什么也不做。并且一部分普通律师,因专业知识有限,也有此论断,甚至劝解当事人不用复核,复核也没用,对一批当事人造成了误导,也扭曲了法律的初衷,甚至深化了交警队与普通民众的对立。
我们的观点是,申请复核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是一种权利的救济途径。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往往都是比较复杂的,公安交警部门对自己的结论尚且不敢确定百分之百正确,这才规定了复核的救济路径,作为权益相关的当事人怎么能比作出机关更确信结果的百分之百无误?确实,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但毕竟复杂事故,有很多小因素容易被忽视,这些因素可能最终都是推翻之前事故认定书的原因。在我们接手的大批案件里,有复核需要,并且最终推翻事故认定书结论的有半数。
所以,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结论有异议的,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确定是否有问题,最终确定是否进行复核。不要轻易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