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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地

发布者:邓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20人看过

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受害方可以在什么地方法院起诉?什么地方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刑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作为原告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由于原告在实际操作时可能会增加其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原告可以选择该法第二十九条的确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三类:1、事故发生地2、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3、被告住所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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