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继承案件—父母遗留160平米的北京房屋为啥被法院认定无效了?
基本案情:
王X先生原本是北京生人,并在北京长大。在火红的年代里,积极报名支援三线建设去了郑州,并把户口落在了郑州。王X退休后想回北京与父母团聚,结果户口无法迁回。看着三位哥哥在北京混得风生水起,有车有房,而自己在北京没有立足之地,心中不免凄苦。
王X的父母都是化学工业部离休的老干部,对此事当然心知肚明。2004年元旦,王X的父亲亲笔书写了一份材料,内容为:国、会、兴、瑞四儿,你们都已成家立业我俩也放心了。只是瑞儿多次想回京工作未果,至今在北京一无所有未免挂心。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我俩百年之后将现住的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这套160平米的房屋给瑞儿所有,其他遗留下的财产由4人均分。如无意见请签字表示同意并各自告知家人。随后,两位老人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并写下2004年初。第二天,2004年1月2日,王X和他的三位哥哥来到父母家中,分别签名签署日期表示同意。
2015年王X的父母相继去世,王X想搬进房屋,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大哥拒绝搬出。王X便以三位哥哥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的房屋。
法院判决:
王X的大哥找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刘洪章律师,要求父母的这套房屋应该给自己四分之一的份额,而不能让王X全部所有。理由是父母年老后,都是由大哥夫妇一直悉心照料,因王X在郑州,几乎没有管过老人的事情。在2014年,老人还曾明确地提出房屋由四人均分,但没有形成书面材料,只有录音。
刘洪章律师经过细致研究证据材料,发现录音有效但不能否定原来的遗嘱,只有把2004年的遗嘱推翻,才能让录音更改原来书面材料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刘洪章便向法院提出2004年书面材料不是遗嘱,且被2014的录音所取代,并说出了五个理由。最后法院认定了刘律师的一个理由,即书面材料由于老人只书写了年份,而没有书写月和日,所以不是遗嘱,不具须遗嘱的效力。王X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以王X的败诉而告终。
律师建议
遗嘱在民法上是要式法律行为,就是要有严格的法定形式要件,不能有丝毫的偏差。《继承法》把遗嘱分为五种形式,并详细规定如下:(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五)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现代社会,订立遗嘱是一件很文明的事情,能有效地预防纷争。但是,订立遗嘱一定要遵循法律的规定,才能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