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陈以投资急需资金为由,提出要向小周借款。小陈与小周达成口头协商,约定小陈向小周借款20000元,利息为3000元。。2014年8月17日,小周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到小陈的银行帐户。小周因急需资金,多次催促小陈归还借款,但小陈均以不存在借款关系为由推托,是还款而不是借款。
问题:
口头约定借款,没有出具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小周与小陈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律师说法:
1、民间借贷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小陈因投资需要资金,以口头形式向小周提出借款20000元,小周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给小陈,小陈收到小周20000元是客观存在的。
2、小周以向小陈提供的账号转入20000元以主张小陈向其借款的事实,并提供了中国银行转账凭单一份,在双方没有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小周以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小陈主张不存在借贷关系,其与小周曾发生多次资金来往,20000元是小周还款而不是借款,但小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因此小陈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小周与小陈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小陈返还本息。
律师提醒:
口头约定的借款,因没有借据,只有银行转款凭证,不必然获得法院支持。出借方应提供其他证据作为佐证,更应该懂得应如何主张、辩论。诉讼也有技巧,非法律人士难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