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柱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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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提供了保证,出借人如何主张债权?

发布者:徐柱万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572人看过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既提供了物的担保,又提供了保证,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如何承担责任?

债权人设定多重担保,意在加强自身债权实现的保障,没有正当理由就不应该阻碍债权人该目标的实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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