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柱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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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离婚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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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徐柱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24人看过

案情:2013年6月1日,张某因去车站接朋友,由于其车辆正在维修,遂向其同学杨某借用宝马轿车,杨某将车辆钥匙和行车证交给了张某,并叮嘱其谨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张某在车站接着朋友后返回途中,因速度较快,在避让对向行驶的车辆时,不慎撞着同向骑摩托车行驶的李某,造成李某受重伤住院治疗。此次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杨某不是车辆的使用人(驾驶人),且杨某在出借车辆时也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车辆借用人张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张某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借用车辆时并未醉酒,且所借车辆也未存在故障或者明显的安全隐患,杨某作为车辆出借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肇事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当事人过错予以分担。因此,出借人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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