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中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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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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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顺风车交通事故后,车主是否属于经营行为

发布者:储中俊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6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

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接单进行拼车,车主不属于经营行为,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商业三者险应当赔偿。

小张通过滴滴平台叫了顺风车,小李接单同意拼车。小张在开门上车时,车门撞到骑自行车的王老先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老先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李和小张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老先生不承担责任。王老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抗辩:小张通过滴滴平台接单顺风车是从事经营行为,本案交通事故是因为小张从事经营行为造成,而投保时却按非营运车辆投保,按商业三者险条款的约定,不予赔偿商业三者险。

本律师作为王老先生的代理人,提出下列观点:滴滴顺风车是路线相同的人合乘拼车,拼车人分担费用,因此滴滴顺风车不属于经营行为,在合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予赔偿。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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