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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婚前买房婚后共还贷

发布者:张彦荣|时间:2015年11月05日|2340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婚前买房婚后共还贷

早在2009年7月1日,塘沽市民李先生出资180万元购买别墅一套,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60万元,余下款项120万元,李先生办理了7年期的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本息共计140万元,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2010年6月30日前,李先生用个人财产累计还贷款本息20万元,同年李先生与现任妻子张小姐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这栋别墅的市场价值已达200万元。双方结婚以后,夫妻俩人开始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截至今年6月25日前俩人共还贷款60万元,而此时他们所住的别墅市场价值已升至300万元,还剩余贷款共计60万元尚未偿还。就在此时,李先生与妻子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6月25日,李先生要求与张小姐离婚,那么他们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律师说法:

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张彦荣律师: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条款虽然有明确规定,但其实分割起来并不容易。

首先,确定房产的增值时点。本案中,应当从李先生与张小姐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时开始计算增值时点,因为在此之前,房产虽然也在增值,但都与张小姐无关,仅仅是李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增值。

其次,确定增值额。本案中,自2010年7月1日的房产市场价值为200万元,到离婚时该房产市场价值为300万元,增值了300万-200万=100万元。

再次,确定这100万元增值额的增值基数。即该100万元的增值额是由200万元的房产价值与夫妻共同还贷的60万元共同产生。

最后,确定各增值基数所对应的增值额。即:60万元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为:60/(200+60)×100≈23.0769万元;240万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为:200/(200+60)×100≈76.9231万元。

综上所述,本案房产的分割结果:该房产归李先生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60万元为其个人债务;李先生补偿张小姐:(60+23.0769)/2=40.03845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婚前买房婚后共还贷

早在2009年7月1日,塘沽市民李先生出资180万元购买别墅一套,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60万元,余下款项120万元,李先生办理了7年期的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本息共计140万元,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2010年6月30日前,李先生用个人财产累计还贷款本息20万元,同年李先生与现任妻子张小姐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这栋别墅的市场价值已达200万元。双方结婚以后,夫妻俩人开始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截至今年6月25日前俩人共还贷款60万元,而此时他们所住的别墅市场价值已升至300万元,还剩余贷款共计60万元尚未偿还。就在此时,李先生与妻子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6月25日,李先生要求与张小姐离婚,那么他们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律师说法:

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张彦荣律师: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条款虽然有明确规定,但其实分割起来并不容易。

首先,确定房产的增值时点。本案中,应当从李先生与张小姐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时开始计算增值时点,因为在此之前,房产虽然也在增值,但都与张小姐无关,仅仅是李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增值。

其次,确定增值额。本案中,自2010年7月1日的房产市场价值为200万元,到离婚时该房产市场价值为300万元,增值了300万-200万=100万元。

再次,确定这100万元增值额的增值基数。即该100万元的增值额是由200万元的房产价值与夫妻共同还贷的60万元共同产生。

最后,确定各增值基数所对应的增值额。即:60万元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为:60/(200+60)×100≈23.0769万元;240万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为:200/(200+60)×100≈76.9231万元。

综上所述,本案房产的分割结果:该房产归李先生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60万元为其个人债务;李先生补偿张小姐:(60+23.0769)/2=40.038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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