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与刘某男婚后育有一子小刘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张某离家出走刘某独自抚养儿子小刘,因小刘患支气管肺炎、先天性气管食管瘘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花费3.5万元,张某对此不管不问,刘某独自负担、难以支撑。小刘以张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支付抚养费2万元
并支付医疗费1.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本案中小刘因患病长期住院治疗,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均由其父负担,张某作为母亲长期未与小刘共同生活,亦未履行对小刘的抚养教育义务故小刘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的诉请法院依法应予支持。综合考虑,当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判决张某向小刘支付抚养费1.8万元医疗费1.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