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量刑情节中啊,自首是从轻、减轻情节当中较为关键的,可以起到,降低量刑档次,甚至于,保命的效果。
但是,如何才能成立自首呢?这个呢就得参考最高法出台的解释和意见,这两个司法解释了。
对于毒品案件来讲,更多的是形迹可疑型的自首。
在立功自首意见当中,第一条第2项规定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掘。仅因行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那么是不是主动交代了就可以构成自首呢?那肯定不是啊这一条的后半句,他又说,但是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携带的物品或者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什么意思呢?就是在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你主动交代了你带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之后,办案人员在你的包里查获了毒品。那么不好意思了,你不构成自首。
但是如果查获的毒品是比较隐蔽的位置,不是因为你的交待办案人员一般呢就难以查获,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自首。比如说体内藏毒、隐蔽的位置发现等等。
说到这里啊,细心的小伙伴可能就会发现了什么叫做容易发现啊,什么叫做难以发现,似乎很模糊啊分不清,对吧?
分不清就对了。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案件控辩双方都会针对这个问题展开交锋,这呢也是考验辩护人功底的时候。
李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