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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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S 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词(为保密案情简化版)

作者:李研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风采浏览:193次举报
2026-07-19

关于 S 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词(为保密案情简化版)

关于 S 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 XX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 S 某妻子 Z 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 S 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人。庭前,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全面查阅卷宗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依法采纳。

一、本案指控 S 某主观明知系毒品的证据不足,法律推定明知亦不能成立

(一)法律依据:严格适用《昆明会议纪要》主观明知认定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昆明会议纪要)》关于主观明知认定的明确规定:

被告人否认明知的,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证明,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

无直接证据证明明知的,需结合犯罪方式、被告人背景、是否被蒙骗等综合审慎判断,严禁简单推定;

明知可能是毒品≠明知是毒品,排除合理怀疑后方可定罪。

(二)本案事实:S 某仅知晓 “拿违禁品”,无证据证明明知系毒品

供述稳定一致:S 某除首次笔录(疲劳状态下形成,表述不客观)外,所有供述均稳定:系受 “小哥” 安排帮忙拿取 “违禁品”,自始至终未明知是毒品;

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明知:本案无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同案指认等证据直接证实 S 某明知运输对象为毒品;

百度查询反证 “不确定、心存侥幸”:S 某途中百度查询相关信息,恰恰证明其对物品性质存疑、内心害怕—— 若明知是毒品,无需查询核实,其行为本质是为赚取报酬心存侥幸、放任风险,而非明确知晓毒品;

不符合法定推定明知的 7 种情形:本案不存在体内藏毒、隐蔽处携带、高额报酬异常交易等法定可直接推定明知的情形;

常情常理排除明知:S 某 33 岁、初中文化,无毒品前科,曾经营美发店,父亲车祸离世、有巨额补偿,待业在家、抚养 6 岁女儿、赡养 56 岁母亲, 家庭情况不差,若明确知晓系毒品,绝不可能为 3 万元报酬铤而走险、葬送家庭。

综上,全案证据未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 的定罪标准,不能认定 S 某主观明知系毒品。

二、退一步,即便法庭认定构成犯罪,S 某亦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应依法大幅从轻、减轻处罚(双重辩护)

(一)系从犯,地位作用极低,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全程被指挥、被支配:S 某从武汉至云南的行程、路线、取货时间、地点,均由 “小哥” 电话单方指挥,无任何决策权、知情权;

典型工具人、辅助者:犯意由 “小哥” 提起,毒品来源、去向、资金、车辆均由幕后人员掌控,S 某仅负责单纯取货,无出资、无分毒、无组织、无策划;

主犯未到案不影响从犯认定:根据《昆明会议纪要》,无论主犯是否归案,均应区分主从犯——S 某受指使、被雇佣,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系受雇运输毒品,符合从宽规定,可减少基准刑 30% 以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昆明会议纪要》:

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从轻 30% 以下;

S 某系初次运输、生活困难、被严密指挥、从属性极强,即便毒品数量大,亦应慎重量刑、不顶格处罚;

报酬仅为口头承诺 3 万元,未实际获利、甚至垫付差旅费,获利极低、人身危险性小。

(三)构成坦白,稳定供述,可从轻 20% 以下

S 某到案后供述始终稳定,无翻供、无隐瞒,积极配合侦查;

首次笔录表述差异系疲劳状态下形成,后续一致更正属于合理辩解,不影响坦白认定;

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 “小哥”,认罪态度诚恳。

(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 40% 以下

S 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指控罪名,接受法律处罚,悔罪态度明确,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五)本案系控制下交付,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本案毒品自入境起即被公安机关全程监控、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对比同类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小,应酌情从轻。

罪轻理由6、请求认定s某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20%以下处罚;s某从被抓捕至今,供述内容很稳定,没有翻供,偶有细节上出现瑕疵、误差也在记忆偏差和情理之中,请求法庭认定s某构成坦白情节,依法从轻量刑;

特别说明:s某辩解第一次供述签印是在被抓12小时后头晕眼花、极度疲劳下按印在“因为帮人拿取毒品被刑事拘留的,短暂休息过后发现文字表达方式从警方角度而非自己角度,因此,此后笔录一直稳定更正为“因帮人拿取违禁品的事刑拘的”因此供述并无矛盾和翻供,应该认定为法律上的坦白,从轻20%处理,不可能等到w某某归案印证后再来认定s某构成坦白,而且毒品案件和人性特点,就算w某某单独归案后也不可能作出利他供述。请求法庭客观认定s某构成坦白;

罪轻理由7、s某在检察院就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运输毒品罪),依法可以从轻40%以下处罚;本案s某自愿认罪认罚涉嫌运输毒品罪名,辩护人审查卷宗后,发现经过综合推定,最多可以认定s某为可能知道是毒品还帮助去拿货和运输,请依法对s某认罪认罚从轻量刑。

罪轻理由8、本案是公安控制下交付案件,因此社会危害性对比同类毒品案件小得多,请求法庭依法酌情从轻量刑;

本案卷宗反推可知,从2023年8月26日货车入境后公安就掌握了云D35xx车底毒品入境事实,8月28日车主快到师宗时公安随车藏毒货车,准备控制下交付以便抓获更多毒品买家,可终归没有抓捕到真正货主,但本案确属控制下交付情节,严密监控下,造成失控风险小,相应社会危害性也比同类毒品案件小得多,请求对付制下交付代拿货的s某酌情从轻量刑;综上:s某的主观恶性、犯罪主动性、所处地位和作用,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相比奸诈邪恶的在逃人员和卷宗中看不见的幕后黑手们要轻得多得多,s某在本案中充其量不过是一颗被人利诱和使唤的棋子而已。

三、律师量刑意见:恳请对 S 某在有期徒刑十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

综合全案:

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推定明知不成立,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

量刑计算:s某可减坦白20%+受雇30%+认罪认罚40%以下,综合减轻50%并不为过,

辩护人恳请法庭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严格贯彻毒品案件 “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政策,对被告人 S 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致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研律师

2024 年1 月 日

李研律师-云南(刑事)专业律师!西政毕业,李研律师团队(16年行业经验积累+资深刑事专业律师+资深检察官转律师)想家、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52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1530120********52 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