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的基础毒品案件当中,《鉴定意见》是属于关键性的重要证据,是整个指控的基础。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呢具有下列的情形之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我们在审查鉴定意见过程当中,要特别地注意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的事项是否超过了能力范围,送检的材料啊来源是否清楚,有没有受到污染,鉴定的对象与送检材料是否一致,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文书有没有签名盖章?鉴定意见呢,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等等问题。那如果经过审查发现啊上述的问题,我们就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那对于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当中,我们审查的重点,除了上述这些内容以外,又会多了许多。我们要审查重新称量取样用于鉴定的毒品的外包装外观数量与原来查获的毒品是否属于同一批次的毒品,它有没有给搞混了?是否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缴纳毒品管理办法当中毒品进行复称鉴定、登记、造册、编号等等内容。
那么这1打法的关键在于啊如何正确的充分运用重新申请鉴定的这一过程。那一旦法院同意重新申请鉴定啊。那么说明法官对原鉴定合法性的内心确信他已经动摇了。而新的鉴定意见又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那么多的问题的话,那么你觉得案件的结果它会是怎么样的呢?
李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