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研律师
李研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1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云南-玉溪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1398779494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1-23:59

毒品案件辩护13--合理运用推定(李研律师团队原创,禁止复制,严究版权)

作者:李研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次举报
2026-07-01

  《昆明会议纪要》当中呢已经明确规定了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情形。比如说未如实报光的、绕光的交易检查时,丢弃逃跑的,采用高度隐蔽方式携带交接的获取高额报酬的等等。

  但是呢,纵然是如此规定的明确。但在司法案件当中呢,证明他们也是一个相对比较头疼的事情。因为要证明以上的情形本身,它也是需要一个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因此会议纪要当中,关于主观明治的推定的相关规定。其实呢它是一把双刃剑,辩方运用得到。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说未如实申报,又在隐藏位置查获毒品的情形。实际上在海关要求申报的是需要纳税的物品的申报,并不是可疑物品的申报,根本就不是一回事。除非呢控方能够证明行为人知道该可疑物品的存在,又故意不申报或者呢在毒品的内包装啊提取到了行为人的指纹dn的深入剪裁等证据,否则呢你就更证明其行为人的主观是不明智的了。又比如说交易检查的时候呢,丢弃逃跑,或者采取了高隐蔽的方式,携带交接毒品等情形。你又如何去证明行为人在检查的时候呢,有逃跑、藏匿、丢弃毒品的行为呢?又有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行为人是采取了高强度的隐蔽方式,携带交接毒品的呢?

  如果仅凭是办案人员的情况说明呀,到案经过呀,他们自己描述的形迹可疑,目光闪躲,观望丢弃的内容,那是远远不够的。

  昆明会议纪要当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情形。

李研律师-云南(刑事)专业律师!西政毕业,李研律师团队(16年行业经验积累+资深刑事专业律师+资深检察官转律师)想家、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52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1530120********52 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