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有真假之分,“假关系”不仅无用,更是“害”人
“假关系”与另一个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即有的当事人认为,遇到刑事案件可以先搞关系,如果关系运作失败了,再去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也不迟。这样的逻辑看似“万无一失”,但实际是在“害”当事人。
对于刑事案件,如同找专业医生治病一样,宜早不宜迟,越拖到后面或胡乱治疗,病情只会越严重,刑事案件也是如此。
这里面不仅取决于刑事诉讼程序越往后推进,涉及的办案部门越多,办案机关作为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越大,辩护的难度也相应增大;另一方面,没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没有通过依法有效的会见、沟通、指导,当事人难以合法、有效的应对办案机关的讯问、侦查。同时,没有律师与办案机关的合法沟通,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或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也难以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无论是“真假关系”,还是家属关于“先找关系,再找专业律师”的选择,都会在案件的初期(包括黄金37天以内)错过辩护的最佳时机,等到案件“烂尾”了,才想到找专业律师去“力挽狂澜”,结果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