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英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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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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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买房,夫妻假离婚!结果丈夫的意外让妻子傻眼了,因为...

作者:曹英霞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7次举报

          “假离婚”买房,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无继承权


陈女士和先生在宁波市区已经有两套房子,最近想在鄞州中心区投资一套房产。近期看了4个楼盘,都在限购范围内,根据政策,夫妻俩不能再购买了。


看房的时候,跟房产销售提到了我们不符合政策。销售们都含蓄婉转地建议,“可以考虑假离婚。把家里的房子放到一个人名下,另一个名下没房的人再来买房。买完再复婚。”陈女士说,她有朋友这么操作过,成功买了房。

昨天,记者接了3个“限购圈”内楼盘的推销电话。当记者问电话那头的推销员:“家里已经有两套房子,不符合限购政策怎么办?”对方无一例外地建议:可以假离婚啊!

有个销售员说:“现在的房产可以先给一方,夫妻俩离婚后,买好房子,马上复婚。除了你们两个,谁都不知道曾经假离婚过。”

事情真这么简单?
周某在几个月前也是这么认为的,现在却悔不当初。
周某和丈夫在宁波经商多年,看着身边的朋友靠投资买房也赚了不少,出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投资两个目的考虑,决定买套好房子。很快,夫妻俩看中了一套市值500万左右的二手商品房。

没想到,今年4月24日起宁波市正式施行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并同步出台调整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根据该限购政策,周某夫妇无法购买这套二手房。

怎么办?根据中介的建议,两人爽快地选择了 “假离婚”。两人约定,原有的两套小房子归周某所有,使丈夫名下没有限购区划内的房产,等买好了房两人再复婚。

“我们两个人感情很好,假离婚就是为了规避政策,根本没有考虑要公平地分财产,匆匆忙忙就签了离婚协议书。”领了离婚证后,两人很快就用共同积蓄买下了看中的房子并登记在丈夫的名下。根据原来的计划,两人应该很快复婚。

      但是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谁先来,周某的丈夫因为交通意外去世了,还没有来得及复婚。前几天周某来宁波是某公证处,想和孩子共同继承丈夫的房子,可经过公证处调查后,却告知周某已丧失该市值500万房产的继承权,应由其父母、子女继承,周某作为前妻,没有继承权。

提醒: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当心人财两空

“假离婚”是市民口头的通俗叫法。事实上,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
《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无论是真心离婚还是假意离婚,只要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是真实自愿的,未受到任何一方的威逼、胁迫,离婚行为就是有效的,不可撤销。
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存在假意离婚,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假离婚”后有一方不愿意复婚,那么另一方也没有任何办法。现实中,当事人念及只是“假离婚”,往往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处置财产,甚至往往为图省事或达到政策要求,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往往因举证困难无法否定协议的效力,导致索赔、追偿失败。
公证人员说:当事人规避政策与法律之时,往往也规避了法律对人性之恶的约束。实践中,“假离婚”后,得益的一方拒绝复婚的案例非常多,导致离婚“弄假成真”。比如,为了规避计生政策,有人苦心积虑和妻子“假离婚”,约定房产、财产等都归女方所有,让妻子和其他人假结婚。孩子生下来后,妻子却铁了心都不肯复婚,男方只能人财两失。

婚姻多么神圣的一件事,岂能当做儿戏!

来源:宁波都市报系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曹英霞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3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