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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未登记,彩礼返还?

2018年12月02日 | 发布者:杨伟刚 | 点击:4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一项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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