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刚律师

  • 执业资质:1321320**********

  • 执业机构: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018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答(四)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杨伟刚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1192人看过


1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刑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算;

(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同,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6、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刑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17、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承包人主张将工程款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不予支持。

18、承包人刑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何认定?

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首诚全的,属于刑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

承包人通过发函刑事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驶的效力。

19、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并未禁止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自愿放弃金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只涉及承包人自身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有效。但该放弃行为损害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2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