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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周XX、魏XX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金德龙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周XX、魏XX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周XX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自2017年3月9日起,1万元自2017年3月1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2.被告魏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XX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9日、2017年3月19日,被告周XX分别向原告王XX借款2万元、1万元,均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均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等内容,被告魏X作为两笔借款的担保人分别在两张借条上签名。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X返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自2017年3月9日起,1万元自2017年3月1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魏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按实际清偿额直接向被告周XX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元(已减半),由被告周XX、魏X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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