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葛某诉被告孙某、长兴某茶叶公司(以下简称茶叶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组织庭审,因被告孙某提出反诉请求,庭审未能进行。经审查后被告孙某提出的反诉请求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未予受理。本案依法转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杨辉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郭富平、人民陪审员黄立宝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加力,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康、金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茶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葛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
律师点评
当发生土地纠纷时,不要急于事情的解决,要理清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通过各部门与法院多方的协调,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防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作为当事人不可以无理的恶意主张之间不应得到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