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若干问题
一、如何准确把握“认罪”“认罚”?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实质上就是“认事”,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应指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罪”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等其他表现形式。
“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和解、预交罚金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但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只是在“从宽”幅度上,不享受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额外量刑减让。
对于只“认罪”不“认罚”,或者表面上“认罚”,背地里却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处理。
二、不认罪认罚的,不能有从严的错误认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不能产生不从宽即从严的错误认识。不能把“认罪认罚”捆绑在一起作为从宽处理的唯一标准,仍应对影响量刑的因素逐一考量,综合全案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如何适用
侦查阶段主要任务为鼓励、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尽早认罪,并落实认罪从宽。审查起诉阶段主要任务为控辩双方进行量刑协商,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审判阶段增设“自愿性”审查程序,通过公开庭审由法官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并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裁决。
四、认罪认罚对适用强制措施的影响
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认真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从试点数据看,速裁程序对偶犯、初犯给予出路,扩大非监禁刑适用,实现恢复性司法。
五、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就哪些事项听取辩方意见?
一是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听取意见,这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的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事”,只是对罪名和适用法律有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但依法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二是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听取辩方意见。这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罚”的问题,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双方可以协商的内容和核心环节。
三是就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听取辩方意见。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检察机关应当就程序适用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依法及时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对案件及时进行繁简分流。
四是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供述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是否愿意赔偿、退赃等,是否有检举、揭发立功问题等。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实质要件:(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2)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罚,即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3)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可以简称为,认罪、认罚、认程序。
形式要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
七、如何正确看待具结书的效力?
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单方声明书,在一审裁判作出前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撤回,即允许反悔。另外,具结书又是公诉机关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相互协商“合意”的结果,具有法定的效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的,办案机关应当向其说明反悔的法律后果,包括可以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再享有量刑从宽、不得主张适用速裁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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