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鹏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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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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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甫与林某鲁、许某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翁鹏威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5日 10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情形只有两种:(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借款发生时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二)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2、借贷关系与合伙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借贷关系表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通常借条是借贷关系成立的有效凭证。合伙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通常,合伙协议是合伙关系成立的有效凭证。可见,出具借条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可能是合伙关系,向合伙人出具的出资证明决不可能是借条。



翁鹏威律师(联系电话:15088973005)现就职于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积累了大量的案件处理经验。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