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翁鹏威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5日 10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情形只有两种:(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借款发生时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二)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2、借贷关系与合伙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借贷关系表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通常借条是借贷关系成立的有效凭证。合伙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通常,合伙协议是合伙关系成立的有效凭证。可见,出具借条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可能是合伙关系,向合伙人出具的出资证明决不可能是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