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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募集管理办法将出炉 未登记备案视为非法集资

发布者:唐琳君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495人看过举报

私募募集管理办法将出炉 未登记备案视为非法集资

2016年迄今,私募行业规范文件接二连三公布。

4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出席中国资产管理市场2015报告时透露,《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成,有望在本月正式推出。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5979家,其中,有管理规模的有8414家,仅占登记总数的32.4%。空壳私募在市场中占据多数席位,行业乱象丛生,亟须监管。

尤其是私募产品募集资金的过程中,虚假推介、承诺最低收益、暗示刚性兑付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中基协自2015年12月起已经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历时逾3个月即将出炉管理办法。

据介绍,办法主要包括九大内容,包括募集人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和认定责任;募集机构与监督银行要签订监督协议;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要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实行冷静期制度;实行回访确认制度等。

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是未来将要求募集资金的私募机构必须持牌上岗,需要在证监会注册,或在中基协登记。机构未作登记、产品未作备案的,视为非法集资。

此外,合格投资者是指,近三年年收入大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身份确认后,单人购买私募基金的金额最低为100万元,不允许非法拆分转让。也就是说,过去多个投资者“凑钱”买一份私募产品的情况将被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提到的冷静期制度,意思是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之后,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过了冷静期之后才可以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同时,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也需要有非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再一次进行确认,只有在确认投资意愿成功后,投资资金才会正式进入私募产品中去操作。

种种制度的建立,显然是为了防止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冲动消费”。

这已经不是私募圈第一次迎来监管强化,自2月份以来,中基协已经相继颁布私募基金内控、信息披露、登记备案的规范条例。洪磊表示,未来将陆续出台更多规定,搭建起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指引的行业准则框架。

具体来说,包括即将推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内容与必备条款指引》,已经起草完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正在起草制定的《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外包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计划修订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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