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琳君律师网

以专业的视角解读案件,以智慧的方式解决争议!

IP属地:广东

唐琳君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珠海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0680778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职务侵占与盗窃罪的区别

发布者:唐琳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0199人看过举报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共性在于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则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比如经手、经营、管理的财产。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起刑点不同。盗窃罪在广东的起刑点是2000元-3000元,珠海地区为3000元定为数额较大,达到起刑点,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入室盗窃、扒窃不受数额的限制)。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数额也就是认定数额较大是在2万元以上(珠海地区)。

因此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轻于盗窃罪。

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e2013〕1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6〕383号)同时废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珠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10680778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26101

  • 昨日访问量

    3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唐琳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