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官方媒体通报,演员王一博使用的车辆被两名女粉丝非法安装了定位装置,掌握相关行程信息后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炫耀,并售卖牟利。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昌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根据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大致判断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个罪名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在量刑方面,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本案中,在王一博车上安装定位装置的两个女粉丝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行踪轨迹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两名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定位装置,获取王一博个人行踪轨迹,显然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而后两名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不论是贩卖牟利,还是仅仅为了炫耀,只要超过50条,都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从主观恶性来讲,贩卖信息牟利比单纯的炫耀更为严重,所以法律规定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也算情节严重,也就意味着炫耀超过50条构成犯罪,但是出售牟利哪怕只有一条,只要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此外,如果两位女粉丝所在的互联网社交平台或者通讯群组主要就是为了实施非法获取、出售、交换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那么这个网站或者群组的设立者也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追星可以,但是必须要有尺度,理性追星,不可影响到对方的正常生活,对于这两位狂热的女粉丝,如果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又是初犯,那就积极退赃,赔偿损失,诚恳悔罪,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有机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哪怕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也会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