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随着观念的改变,老人不再对生前立遗嘱有所顾忌,相反,为了防止子女因财产起纠纷,也为了减少子女将来继承财产的繁琐手续,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生前立下遗嘱。但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的不多,近年来,在我国相关的遗产案件中,有近六成都是由遗嘱无效导致的纠纷。
今天寻求帮助的赵先生,母亲生前先后订立了两份遗嘱,内容却大相径庭,由于母亲患精神类疾病多年,对于这份突然冒出来的第二份遗嘱, 让赵先生产生疑虑。那么第二份遗嘱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
案件回顾
2001年,赵先生的母亲患上了精神疾病,状态时好时差,令赵先生倍感焦虑。此后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赵先生带着母亲在北京安定医院和回龙观医院等专科医院四处求医,一直精心照料着母亲的生活起居。
2018年,长年患病的母亲不幸离世。2019年,家中大哥和父亲也先后去世。两年间,赵先生连续失去三位亲人,赵先生的内心一度难以承受。而正当他沉浸在悲伤的情绪中,尚未恢复之时,家中的大姐通过微信发来了一条让赵先生十分意外的消息。姐姐在消息中表示,父母生前均留有遗嘱。
冷静过后的赵先生想到了离姐姐家最近的方正公证处。在这里,他看到了父母在2007年分别做的两份遗赠。两位老人表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赠与给赵先生的儿子和大姐的孩子。而这套房子,是当年房改房时,两位老人一起出资购买的,每人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在此之前,赵先生从来都不知道父亲订立遗嘱的事情,而就在他准备带着儿子办理接受赠与的手续时,却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自己的母亲不仅在2007年立下一份遗嘱,还在2011年又做了一份遗嘱,这份遗嘱中将房产中,属于母亲的50%份额,都留给了赵先生的姐姐。
对于母亲的第二份遗嘱,赵先生满腹疑虑。赵先生怀疑,母亲的第二份遗嘱,就是大姐接母亲出去小住时背着家人订立的。考虑到母亲当时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态,赵先生特意到公证处调取了母亲订立遗嘱时的相关资料。
在看到母亲订立遗嘱时的录像后,赵先生认为,母亲的精神状态并不好,在表述上,也有前后矛盾的地方。赵先生表示,母亲患抑郁症期间,身体也每况愈下,服用的药物很多,而抗抑郁的药物在2006年后就基本上断了。这些细节对于遗嘱的效力认定,能否产生影响呢?
母亲2001年患上抑郁症,2007年订立第一份遗嘱,2011年订立第二份遗嘱,如今,因为母亲第二份遗嘱的问题,赵先生和大姐的关系更是降至冰点,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根据赵先生的描述,母亲立下的第二份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吗?能实现撤销遗嘱的诉求吗?让我们看看怀向阳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律师表示,案子的纠纷焦点在于前后两份公证遗嘱,所立内容大相径庭。如果赵先生想推翻公证遗嘱,需要申请公证复查,在公证档案中寻找当年的漏洞,另外还要调取立遗嘱人的病例,证明其在立遗嘱的时候,患有影响行为能力的疾病。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该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在立遗嘱的时候,只能处分属于个人的财产,并且是具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
本案中还涉及到遗赠的问题,怀向阳律师表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关于遗赠,是在得知自己受到遗赠之后两个月之内,明确表达接受遗赠才可以。
如果赵先生通过调取母亲的原有诊断病历,能够证明老人已经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法院认为,公证机关对遗嘱公证的行为仅仅是对有效遗嘱的见证,本身并不能赋予遗嘱的效力,只有有效的遗嘱,经过公证后才具有更高的效力。而如果遗嘱本身无效,即使公证,也是无效的。如此一来,母亲留下的第一份遗嘱的效力可能也会受到影响。如果法院认定两份遗嘱都有效的话,那么赵先生的儿子可以继承1/4的遗产份额,如果两份遗嘱都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对母亲留下的遗产平均分配。
律师表示,赵先生母亲在订立第二份遗嘱时,已经年过八旬,依照常理分析,赵先生从公证处调取的证据当中或许还有缺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律师表示,赵先生母亲在公证处订立遗嘱时的笔录和录像,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需要细致查看。如果能从中找出问题和漏洞,都将成为赵先生推翻遗嘱的关键证据。如果公证处对于这份公证书不予撤销,赵先生可以在走完公证复核之后,再到公管处申请公证复核。当然,不能通过强制命令的方式让公证处撤销遗嘱,但是可以建议,因为公管处具有管理、监督的职能。对于赵先生来说,除了公证复核之外,还可以通过手上的证据,证明母亲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这样一来,法院在审理诉讼的过程中,可以不采纳这份公证遗嘱,这样一来对赵先生也是比较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