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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点连发两起车祸 死者竟是同一人……真凶到底是谁?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486人看过

关于交通事故的新闻,媒体天天都有报道,每次出了事故都会让人感叹不已,毕竟世事无常,谁也不知道下一个莫名其妙中招的会是谁,然而今天我们要给大家讲的案例确实有点蹊跷。


今年夏天,在某地发生了两起交通事故,然而这两起事故撞的那位受害者竟是同一位,这究竟是什么情况,当时发生了什么呢?


7月20日,是一个雨夜,大概在夜里1点40分左右,司机张某驾驶汽车外出送货,在沿快速路第二条车道向北行驶时,在张某车辆左前方正常行驶的出租车突然开始减速,随即张某行驶的车辆也开始减速,紧接着张某发现第一车道有车辆停在那里,而自己前方地面上有一个不是很清晰的黑影,此时的张某紧急踩刹车,可是由于路面湿滑张某的车完全没有刹住,直接向右侧转向压到了前方的黑影。直到车停住后,惊魂未定的张某赶紧下车查看,才知道自己压到了人。


原来,张某压到的是一个行人,一个误入高速路的流浪汉。这个流浪汉在横穿高速路走到第二车道时,被第一辆正在第二车道行驶的汽车撞倒,流浪汉直接被第一辆车撞到了第三车道上,而第一辆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便停在第一车道。为防止意外,这辆车的驾驶员在伤者前两三米的位置处放置了两个小盒子,而盒子是不反光的,在下雨天是很难辨识清楚的。于是,张某所驾驶的车辆就发生了文章开端小编讲述的那一幕。


事后据张某说,第一车碰撞行人后4分钟16秒张某再次与行人发生碰撞。这短短的4分钟的时间,第一车驾驶员完全没来得及设置警示标志提示后方车辆。他简单放置的两个盒子,张某觉得距离并不在可以刹车的范围之内。


那么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某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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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死者系遭到两次撞击后致死,需要通过尸检报告确定致死原因,如果是第一次撞击后死亡,第一个肇事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位司机虽负事故主要责任,但并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无法区分系哪次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两位肇事司机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尸检报告显示系第二次撞击导致被害人死亡,而第二位司机又被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则会涉嫌交通肇事罪。

依据当事人张某的描述,从本案的细节来看,定第二次交通事故的货车司机也就是当事人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还是值得商榷的。

一、第一次撞击发生后,肇事司机只在距离被害人两三米左右放了两个不反光的盒子,导致当事人张某无法及时发现前面发了交通事故并采取制动措施。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机动车上路行事前必须配备三角警告牌,但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位肇事者并未摆放机动车专用三角警告牌,而只是摆放了两个箱子,三角警告牌具有反光涂层,方便夜间辨识,而普通的两个箱子不具有反光性,在高速公路上夜间行车时无法被辨识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本案中,第一位肇事司机仅仅将两个箱子放在距离被害人两三米左右,导致第二位司机无法做出反应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

二、第一位肇事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车停在第一车道上并试图拦停第二车道的出租车进行求助,当事人张某当时驾车在第三车道行驶,张某看到第二车道的出租车减速后,也采取了减速措施,而后才发现正向的三车道路上摆有箱子,但因第二车道出租车减速,已经无法并线至第二车道进行避让,如果并线就会发生追尾,避无可避之下只能撞上前面的箱子。

三、因为第一个司机将箱子和被害人摆放过近,阻挡了当事人张某的视线,只能看到箱子看不到被害人的情况下,张某以为自己撞的只是箱子。

四、事发时为凌晨1点40分,刚下过雨,路面湿滑,张某在发现前面有障碍物时,在第二车道有车辆阻挡无法并线的情况下,如果向右急打方向很容易出现侧滑甚至翻车的危险,所以只能采取制动措施。

五、两次交通事故中间间隔四分钟时间,第一位肇事司机完全有时间拍照,并将被害人转移至安全区域,但该司机仅仅是将箱子放置在被害人两三米处,回到自己车辆一侧去拦截出租车求助,第一肇事司机未尽到应尽的保护义务,是第二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综合以上五点可见,对于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系因第一位肇事司机没有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且在第一车道拦截车辆影响通行,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当事人张某并没有超速,也及时采取了制动措施,并无明显过错,怀向阳律师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认定有误,第一位司机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此律师表示,即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二位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也未必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 39号)第4条: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证据,但并非唯一的确认责任证据。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或者调查来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公正地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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